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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

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2.《女职工保护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 5 条。

例:

2006 年 8 月 14 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

2008 年 2 月 19 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

任融资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

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

2010 年 8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驳回

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2009 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

10,105 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

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

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

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原告

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定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