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
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2.《女职工保护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 5 条。
例:
2006 年 8 月 14 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
2008 年 2 月 19 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
任融资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
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
2010 年 8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驳回
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2009 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
10,105 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
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
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
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原告
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定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