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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

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项: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

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

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

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时,不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及

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亦有权将其作为劳动争议予以管辖,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2 项、第 85 条;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3 条。

例:

2007 年 11 月 5 日,某公司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某公司聘

用乙方夏某某担任甲方矿山开采设计部门主管,甲方支付乙方月基本工资

1,000 元,出勤

工资

120 元/天等。

合同履行到

2010 年 4 月,某公司以夏某某旷工为由,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做出新

华地(

2010)5 号《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

2010 年 5 月 8 日向夏某某送达。

2010 年 5 月,夏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

2010 年 11 月 16 日,仲裁委作出裁决:

1.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做出的新华地(2010)5 号文件《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