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mall-size power plant
GB 50049-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4〕670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
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规范》
GB50049-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小型火
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J 49-8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
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
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
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 20~130t/h、
供热式汽轮机功率
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 3~25MW 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
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
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