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
: 有。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11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均规定:当事
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
裁,但这并不代表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只要和解协议
的产生程序与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和解协议就是庭审中的有
效证据,仲裁庭会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直接审理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有无合法的抗辩理由,从而判定不履行一方因此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但是,争议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中所认可的事实,在仲裁庭庭
审中不作为证据。对于此点,尽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宜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因此,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需要认真与谨
慎。
参考法规: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 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11 条。
例:
刘某是某国有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矿工作已有
8 年。该煤矿为保证生
“
”
产安全,在劳动纪律中明确规定 井下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但煤矿巡
查人员在
2010 年 10 月到 12 月间的检查中,多次发现刘某不在自己的工作岗
“
位上,询问刘某的同事,同事也都不知他的去向。于是,该煤矿以 擅自离开工
”
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
刘某认为,煤矿现有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没有对什么是 严重违反劳动
”
纪律 作出界定,因此,煤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证据和合法理由,刘某找
到律师,通过律师向公司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希望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