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协商或者调解有期限吗?会影响申请仲裁的时效吗?
答
: 有。劳动争议协商解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 5 日内不作
出回应,视为不愿协商;协商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需延长则由当事人
书面约定,约定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劳动争议通过调解组织调
解解决的,调解委员会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须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
同意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
不成,调解委员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此外,《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31 条规定了协商或调解期间构成
仲裁时效中断的多种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
5 日
内不做出回应的;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
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
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14 条第 2 款;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10 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29 条、第 3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