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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 非终局裁决 ?

答:

劳动仲裁的

“非终局裁决”是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 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而言

的,即对第

47 条规定的小额劳动争议和劳动基准争议案件以外的劳动争议所做的仲裁裁

决都是非终局裁决。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 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0 条。

例:

贾明是北京某公司部门经理,任职已满

3 年,2008 年因对公司新推行的薪酬制度不

满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报告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资以及加班费共

150,000 元,公司却借故推脱。

多次索要未果后,贾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拿回自己的工资及

加班费。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公司拖欠工资一事属实,裁决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贾明的工

100,000 元,但以贾明没有证据证明加班,就驳回了此请求。

贾明很不服气,每周五天都加班的事实怎么说没有就没有呢,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

师建议,仲裁裁决作出后没有超过

15 天,贾明有权向法院起诉。贾明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仲裁裁决确定的争议金额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数额的,该裁决书为非

终局裁决;

争议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15 天。

本案中,由于仲裁裁决确定公司应支付贾明的工资总额已超过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

12 个月的金额(8,000 元),所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贾明可

以向法院起诉。

操作提示:

1)一裁终局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是“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2)在非终局裁决的争议中,对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支付令的争议的处理,企业需要

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