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
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1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
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
受理的复函》(劳办发
[1997]61 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
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
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
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
2008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38 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
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
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41 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10 条第 2 项、第 38 条、第 42 条;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
受理的复函》。
例:
23 岁的女工王某于 2008 年 3 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
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17 日到 2010 年 3 月 16 日。
2010 年 2 月 16 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