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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仲裁须在何时申请?

答: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该期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这里

“一年”的仲裁时效不是绝对的时间期间:

1)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在调解与仲裁阶段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有: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

5 日内不作出回应

的;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

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b)劳动争议诉讼中,因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需向仲裁委员会

先行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该请求事项也适用仲裁时效中断。

2)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开始之日停止计算,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

算。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的,仲裁时效中止。

3)特殊的起算时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时效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2 条、第

13 条;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31 条。

例:

陈先生于

2006 年与珠海一家公司签了 5 年期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