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试用期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试用期劳动报酬的规定有:
1)有关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有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福利
社会保险与福利
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其他福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
度中确定。
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
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
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第 20 条、第 83 条;
2.《劳动法》第 72 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
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例:
2009 年 12 月 31 日,孔某某到某公司审计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
限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月工资为 3,600 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
为
2,880 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及周六上午。2010 年 4 月 30 日,孔某某向某公司
递交辞职报告。孔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月工资均按
2,880 元发放,某公司未给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
后孔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作出裁决后,孔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