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
答:
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
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
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
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
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
类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
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
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一般而言属于
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
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
晚育的女职工(
24 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
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 3 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 25 岁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奖励假 7 天。应一次性使用。
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 3 天有薪丧假。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
20 天;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20 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
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45 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