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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

答:

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

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

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

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

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

类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

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

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一般而言属于

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

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

晚育的女职工(

24 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

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 3 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 25 岁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奖励假 7 天。应一次性使用。

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 3 天有薪丧假。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

20 天;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20 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

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45 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