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明确的
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25 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
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有关事假,用人单位应知道以下几点:
1)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
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员工申请的事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照常享受工资
待遇的
“法定节日”,也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标准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年休假、婚丧
假等
“假期”。
2)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地方性的法
规可能规定了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事假期
间的工资。从实践中看,是否支付事假工资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3)劳动者申请事假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员
工事假的实际天数按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
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
等。
4)有关事假工资的扣除: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 : 月 工 资 收 入
÷月 计薪 天数 ;月 计薪 天数 = (365 天 -104 天 )÷12 月
=21.75 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
÷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17 条;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16 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被告建机
公司工作,原告每月工资
5,814 元,由被告服务公司支付。2008 年 11 月 11 日,被告服
务公司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
200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