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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

“工作年限”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即自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劳动者在前单位的工作时

间。

1)企业须注意,在以下情形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

原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

“在本单位的工

作时间

”;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

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

“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

“在本单位的工

作时间

”,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劳动者由部队复转后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军龄应当计入

“在本

单位的工作时间

”;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

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的,计

算经济补偿金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

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

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6 条、第 47 条、第 97 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第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