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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

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

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

3 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

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

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的,经

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

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