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企业要付赔偿金吗?
答: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未足额支付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能选择下列程序来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
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
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3 条;
3.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 条、第 4 条。
例:
原告与被告于
2007 年 12 月 8 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 份,合同期限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 日止。
《劳动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由原告以其月基本工资为缴费基
数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
8,000 元;第三十二条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下列内容:因原告与西安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到被告单位工作,
被告同意补偿原告人民币拾万元,
2007 年 12 月底前补偿伍万元,2008 年 12 月 30 日补
偿伍万元,如果被告长期不能支付兑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支付条款,原告有权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补偿款也不返还。如原告违约,应如数退还不是服务期的补偿款。
被告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付给原告伍万元补偿款,余款伍万元被告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原告原系西安某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2008 年 7 月,原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同时将社会保险关系从西安某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至西安市职业介绍服
务中心缴纳。
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原告未经请假连续旷工。同年 6 月 24 日,被告以原告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