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付赔偿金吗?
答: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须留意,劳动
者可能选择下列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
1)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
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第 85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3 条;
例:
2007 年 10 月 19 日,原告陈某到被告安徽某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
《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
2007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
1、工资标准 4,000 元/月(含税,不含保险);2、住宿、就餐由公司承担(暂时);3、
电话费报销
200 元/月(扣除 50 元/月自用,以后按公司规定办);4、解决其爱人工作
(按吴董事长、杨总约定办)。该《劳动合同书》载明陈某为中专文化。
2008 年 2 月 13 日,陈某以“杨某”的名义向被告递交了请假条:“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老婆生小孩需照顾,特请假三天(
2 月 13 日至 15 日),望批准为感。请假人:杨某”。
2008 年 11 月 23 日,被告单位总公司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全公司调
薪的通知》:
“全体员工:由于受当前金融危机及行业面临的双重压力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及销售遇到历史性的空前困难,
……考虑多数员工与公司一起成长、发展,公司领导不提倡
裁员,但毕竟当前公司面临多重危机,为确保此次公司平稳过度,让每个人能够在公司长
远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全公司所有岗位员工进行调薪,具体内容如下:一、职能部门调
薪幅度,高管:年薪下调
30%;经理级(含副经理):月薪下调 15%;主管级(含生产
系统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工艺主管、研究员):月薪下调
10%;……三、自 2008 年
12 月份工资(即 2009 年元月份发放工资时)开始下调。……”被告收到该通知后,将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