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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地形图测绘技术要求综述    

  

 

 一、地形图要素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

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

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二、测量控制点

  

    各等级天文点、三角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应

以 展 点 或 测 点 位 置 为 符 号 的 几 何 中 心 位 置 , 按 《

1:500 、 1 :

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3.1

—3.4 条款规定符号

表示;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确定的等级控制点均按图式

3.3 条款符号表

示(不含图根点),分别在点名前加级别代号,

A、B、C、E;水准点

和经水准联测(或代水准联测)的各等级控制点高程注至

0.001m;

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程注至

0.01m。    

三、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

  

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

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墙角如防震加固垛的房屋,

以垛外角测绘。

  

3、房屋一般不综合,应逐个表示,不同层数,不同结构性质、主

要房屋和附加房屋都应分割表示。城镇内的老居民区,房屋毗连、庭

院套递,应根据房屋形式不同、屋脊高低不一、屋脊前后不齐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