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常识
1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
定目录
(
尺、玻璃液体温度计、天平、秤、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
声源)、分光光度计、比色计
(生化分析仪)等
)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
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
业执照。
5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
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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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7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
考核的内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