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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27370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颁布日期:

20090401

 

 实施日期:

200905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

00 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

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
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
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
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