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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730821 

 

  【实施日期】

19730821 

 

 

  【章名】 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计和
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

 

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根据国务院发(1972
)40号文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

 

几项意见》的精神,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如下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
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
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

 

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

 

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

 

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

 

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只是由于少
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文件规
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生产影响不大,即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验收

 

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由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解决办法。
  由于各个行业情况有所不同,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

 

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竣工验收标准。

 

  四、竣工验收的组织。

 

  五、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一般可分为两阶段进行:
  1.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完
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即可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验
收。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
图,据以进行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进行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