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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1998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
工产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
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照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
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
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
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
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分为特级、一级
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