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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
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
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
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
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 4 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
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 30 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
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
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