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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
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
需要的合
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
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
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