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三条
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
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
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
第四条
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
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
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