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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
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
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
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
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实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