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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
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
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
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
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
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
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
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
50 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800 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 年以上;
(六)近
5 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300 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