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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重视制定初查计划,甚至没有初查计划
初查工作中,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有的不制定初查计划,
办案件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是一步,办案步骤靠拍脑袋决定,往往会出现一步走错,满盘皆输,有的仅
仅制订简单通用的初查计划,未及时按照已发生变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致使初查方向出现
偏差,陷于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困境
;有的初查计划眉毛胡子一把抓,容易出现无重点乱查,一些严重的违法
问题无法在初查阶段得到查证核实,使大案办成小案。
(三)初查保密意识不强,打草惊蛇
初查作为侦查工作的向前延伸,是一项极其谨慎、保密性极强的工作,尤其在当今通讯发达的时代,
初查的保密工作更是十分必要。但由于一些侦查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不经意地走漏初查信息,导致被查对
象采取反侦查手段,甚至玩失踪,由于初查阶段不能采取强制措置,找不到被查对象,最终导致初查工作
前功尽弃。
(四)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存在安全隐患
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急于调查收集犯罪证据,而忽视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初查工作存在不少隐患
和险情,自侦部门和法警部门没有密切合作,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是一项时间性、保密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为在法律规定的时
限内攻破案件,打击职务犯罪,就必须在初查上下足功夫,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立案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为侦破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线索评估,提高线索可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