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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现于 1999 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 荐 用 于 由 雇 主 设 计 的 、 或 由 其 代 表 — 工 程 师 设 计 的 房 屋 建 筑 或 工 程
(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
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
/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
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
/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
土木、机械、电力、和
/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
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
(i)对最终价格和施
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
(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
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
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合同的简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
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
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
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
/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
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 是按照以英
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在编写本施工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
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
(并非全部)
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
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 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
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
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i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
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 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
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
更为方便;
b) 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