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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0〕133 号),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办法》。
一、资格认定条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分为资格审批和资格确认两种方式,认定条件分别如
下:
(一)资格审批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外的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采购代理事宜,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取得乙级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
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行政资格的行政处罚;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
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 1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 40%;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确认条件
已获得甲级以外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
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确认资格。
申请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二、资格认定程序
资格认定程序分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处理等三个步骤,有关事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