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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
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
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
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
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
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