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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
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
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
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
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
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
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
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
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
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
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
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 3。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 1、2 规定的相应资质条
件。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
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
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
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
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