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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
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
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
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
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
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
建设部
2002年1月7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 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