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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编制。
第六条
除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依次分类进行招标,并按照有利于项目
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
则合理划分标段。
标段划分标准见附件一《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公开招标:
(一)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其服务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招标代理服
务;
(二)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办法合理确
定代理机构招标限价;
(三)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
机构。
第八条
公路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
资格评审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
,不得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
标人数量。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应将所有标段按类分组,按类招标。当同
一工程类别中只包含一个标段时,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
时,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评标办法(附件二)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
(二)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招标(除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
目外)
,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随机开标法(附件
三)
(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招标代理招标应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
法;
(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
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招标时应用信用评价结
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除可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其应提交的保证金进行
适当优惠或者增加外,还应将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因素,在开标后对报价得分排名前五名的
投标人进行适当加分或者减分。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招标的项目,开标后应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封存投标
文件,评标时可只对报价加信用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废标的,按排名顺序
依次顺延评审。有关信用评价应用和具体的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
(一)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段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
十万元人民币;
(二)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八十万
元人民币;
(三)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