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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
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
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
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
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
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
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
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
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
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
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
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
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
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
等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