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
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
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
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促进医疗器
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
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
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十条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
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