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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
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
“禁
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
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
宣传。
第八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
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
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
7:00
22:00 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
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
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
特征或作用机理;
(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
“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