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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
4 年。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 第×4××5××××6 号。其中:
×1 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
“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
行政区域的简称,为
××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 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 为批准注册年份;
×4 为产品管理类别;
××5 为产品品种编码;
××××6 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
1),与医疗器械注册
证书同时使用。
第六条
生产企业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
后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代理
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