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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
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
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
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
木材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三部
应及时沟通情况。
三、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
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活动。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
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
辆。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
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
收取通行费。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
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
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