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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及其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建制镇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市发改、
财政、规划、城管、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通、水府管委会、经开区管委
会、城建投资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
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排水设施
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管并重的原则。
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排水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的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城市重大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市住建局要组织科学论证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及其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范
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污分流的原则,
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列入规划审批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市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统筹划定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其保护范
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市规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
污水分流,并列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查内容。否则,不得予以审批通过,
不得办理报建、施工许可。已经建设但未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按照规
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