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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假

     1 、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 3 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 4 天以上的,需到人

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4 天至 30 天由人劳科长审批; 30

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

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 、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

 

同人劳科 、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

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

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

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 、职工每请事假 1 天,扣月奖金 20% ,依此累加,

超过 5 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 、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

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 、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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