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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工具-文本范例

(3)

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

签订试用期合同

第14条  本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均应从入职之日起试用,试用期一般为 3 个月,但对

于技术、业务等比较特别的岗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间
到 6 个月。如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行政
人资部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公司总经理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经审
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此期间,如果感到公司
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
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公司
也会终止试用。

第15条  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可到行政人资部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

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该业务的上级主管审核后,报行政
人资部,由行政人资部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16条  具体办事流程参见《试用转正流程》。
第17条  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

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18条  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

责包括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
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任何有关工作的
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公司宿舍等,尽
可咨询入职引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