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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钢门窗进货检验指导书

1、 窗框、窗扇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窗高度和宽度尺寸范围

300-900

901-1500

1502-2000

>2000

窗尺寸允许偏差

≤±2.0

≤±2.5

≤±3.0

≤±3.5

2、 窗框、窗扇对角线尺寸之差不大于 3.0MM。

3、 窗下槛应有出水槽。

4、 窗框、窗扇表面应平滑、色泽均匀一致,无污染、无裂纹、无气泡、无扭曲、无

弯曲,焊缝平整,无明显划痕、杂质、磨点等缺陷。

5、 窗用增强型钢及其紧固件的表面应经防锈处理,增强型钢的壁厚应不小于

1.2MM。增强型钢不得松动,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 3

个,其间距应不大于 300MM,距型钢端头应不大于 100MM。

6、 五金配件的型号、品牌及数量等应符合合同规定。

7、 馐门窗四角所用材料为吹塑薄膜,并包扎好。型材正表面有贴膜保护,应

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

8、 塑钢门窗的玻璃需无明显划痕(以 1.5M 距离肉眼看不见为准)、无气孔。

9、 运输、装卸过程中捆扎稳妥,以保证产品不受磨擦损伤,表面完好。

10、

每批进货中按 100%全检。

11、每批检验中 10%以上不合格者,则认为该批不合格。

                                                199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