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年金根据国家政策应由企业和职工(或职
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第六条:企业年金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具体实施,主
要职责是:
1、制定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2、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每年一次企业年金的结算。
3、根据实施办法对企业年金进行分配,建立职工个人帐
户。
4、按规定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支付职工企业年金,核查
分配数额和计息情况。
5、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对象,应将保险公司支
付的职工企业年金,及时交财务科,并做好进出帐的有关记
录,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我厂企业年金的具体管
理和运作。
第四章 实施范围
第八条:在本企业工作的在册职工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人员。
第五章 分配原则
第九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 50%,按照职工的
不同年龄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距退休时间短的多补充、距退休
时间长的少补充的原则,其计算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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