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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于 1986 年到沈阳市某区公路管理处做临时工,每月工资 500 元。双方没有签劳动合 

同,也没有签解除劳动合同。2006 年 4 月,她在工作中因砂石倒塌被砸伤腰腿部,经鉴定为 9

 

级伤残,现仍在治疗之中。张某受伤后,公路管理处没有向其支付 工伤赔偿金。后张某将公路管

 

理处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法院判决公路管理处
给付张某伤残补助金 4000

 

元。

    

 

【法官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单位为了眼前的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图

 

一旦出了事故可以规避责任;或采取承包的方式,将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安全 问题及人
身损害后果及责任转嫁给第三方。不管是什么方式,这两种做法都是掩耳盗铃,一旦出事,哪一

 

方都脱不了干系。

    

——

 

4、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要给上保险

    

方女士

1996

 

年初被一家公司招聘为临时工,一直在该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工作。去年 下半

年,已经 45 岁的她大病一场,虽经治愈,身体仍十分虚弱,无法再上班,只好回家休养。方女

 

士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缴纳养老保险费,便提起仲裁申请,要 求公司补缴。仲裁庭依法支持
了她的申请。仲裁决定生效后,因公司拒绝自动履行,方女士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

 

 

威严,公司终于为她补缴了养老保险 费。

    【法官说法】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任何 用人单位均不

” “

再有 临时工 、正式工 之分。公民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

 

 

者的各项权利。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方女士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显然违法,应当补缴。

   

 5

——

 

、签合同收取抵押金

应如数退还

    2004 年 6 月,

李某

应聘到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李某向公司交纳保证金 1 万元,

双方订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 年 11 月 8 日,公司稽查员暗查时,发现李某私留公司钱款。
结果李某被公司开除,并处罚款 1

 

万元。因李某拒绝交纳 罚款,公司将李某的 1 万元保证金扣

 

留。李某要求公司返还保证金,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对李某的经济处罚与李某要求退还保证金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李某在被解除劳动

关系后,此款应当返还。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李某保证金 1

 

万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 金、

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

 

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当 然,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
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

及要求

职工全员

入股

 

 

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 为,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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