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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指导华能电厂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促进加强企业

管理,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二、由于华能电厂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机组一般都是国外引进,所以在制订本标准时,

是遵循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源部对电力行业定员的规定,

依据国外同类型机组有关检修、技术规程以及能源部颁发的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按正常

生产条件下,参照同类型机组国外用人水平结合我国平均先进的综合用人水平制订的。

三、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是核定电厂定员、编制劳动计划和考核电厂用人水平的主要

依据。

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在不突破上级核定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生

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从保证贯彻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出发,本着精简、高效、满负荷和分级

分权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考虑到华能电厂装机容量一般都为 70 万千瓦及以

上,按国家经委经企[1988]20 号文件规定,均属大型一类企业,为了指导电厂合理

设置机构,故本标准按大一企业拟订了实行分级分权管理的示范性的机构模式,供作参

考。

五、为了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科学地组织劳动,本标准分别规定了生产人员、管理

人员的定员以及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人员的职位限额。在定员总数的各项定员范围内,电

厂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可调整内部岗位定员。但对领导人员的职位限额,不得突破。

六、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确定各类运行人员倒班方式为:单元机组主控制室值班人员,

实行四值三运转;其他运行值班人员则应根据设备运转时间和实际工作量,实行灵活多

样的倒班方式,如:四班三运转、三班两运转,两大班或在家值班等,由各电厂合理确定。

七、根据华能电厂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标准对某些辅助生产人员和服务人员不实行按

工作量定员,而主要采取通过外包或其他方式解决。

八、电厂中有个别特殊情况在标准中未包括的,可由有关厂提出该项定员的意见,报

我司核定后,一并补充纳入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