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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而在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又对其第 8 条第 1 款(甲)项-人人有权组

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作了保留,因此,中国语境下的 工会自由 与西方国家的、国际人

权公约中的 工会自由 含义并不一致。

  从我国《工会法》第 11 条第 2 款来看,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可见,在我国法律中,除了劳动者自己产生组建工会的 自愿 外,如

果劳动者没有自发产生,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或指导下,产生了组建工会的 自愿 ,也是被允许
的,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显然包括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对此不能干涉。从媒

” “

体报道来看,外资企业往往对上级工会的这种帮助行为 无法理解 , 予以阻挠 ,认为 员工没

有要求 ,这显然是对中国语境下的 工会自由 不够了解。当然,也许有人会说,上级工会帮助

劳动者建立工会是否有违背劳动者 自愿 的嫌疑呢?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立意还是好的,诚
如一些人所说,从本质上来讲,所有投资者和管理者对于工会都是有抵制情绪的,因为工会组

织会对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构成牵制和制约。所以,劳动者面对 财大气粗 的资方时,即使有组建

” “

工会的 意思 ,恐怕也不容易变成行动,尤其是在劳动力过剩的中国,一旦资方以 解雇 、 减

薪 相威胁,劳动者只能 偃旗息鼓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法律保护,由上级工会来帮助劳动

者组建工会对于将劳动者的 意思 变成 现实 是有利的。然而,正如一些人的担心所示,这里上

级工会的帮助要把握 适度 。虽然有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但组建工会永远只能是劳动者自己

的 真实意思表示 ,上级工会绝不能 越俎代庖 ,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甚至反复 劝说 ,

也没有产生组建工会的 意思 的情况下,不能代替劳动者组建工会,否则将构成对劳动者不参
加工会的自由的侵犯。

  外资企业的理解固然有其文化背景的因素,但是, 本土 的媒体和全总所认为的 外资企业

拒建工会 也是有问题的。从我国的法律来看,外资企业并非组建工会的主体,也不承担组建工
会的义务。组建工会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工会法》规定,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

是在组建工会过程中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对组建工会的过程进行阻扰。二是工会成立后的作为

义务,即对已经组建完成的工会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所以,对于 不建工会 的外资企业,
要分清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企业的劳动者没有组建工会的意愿,即使在上级工会的帮
助下也没有。另一种是劳动者有组建工会的意愿,但由于企业的阻扰,没有建成。媒体和全总应

当指责的是后者,而对于前者,企业是没有过错的。因此,笼统地指责 外资企业拒建工会 显然
容易造成误导。

  至于全总负责人所说的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提起诉讼或者按照 土办法 要求企业缴纳 组建工

会筹备金 ,笔者认为是不妥的。正如前面所说,企业不是组建工会的主体,企业没有组建工会

的义务,同样,政府也不能强行要求企业组建工会。如果政府强制企业缴纳 组建工会筹备金 的
话,那只能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侵犯。

  我国宪法上并未规定 工会自由 ,但是,从宪法上 结社自由 和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中 工会自由 条款的部分保留来看,我国也并未完全否定 工会自由 的存在,只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