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
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
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
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
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
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