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
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6. 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经预告,
终止劳动契约。
7-1.
歇业或转让时。
7-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7-3.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要之必要,
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7-4.
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
1. 员工欲终止契约时, 依本规定预告本工厂,
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
1. 本厂员工在办公时间内,
未经师傅允许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工作时间: 早上 8:00 到 12:00
中午 2:00 到 18:00
晚上 19:00 起至 22:00 (加班)
3.
迟到
2-1.
上班时间开始五分钟以内者为迟到。
2-2. 上班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以后迟到者工者,
领导人员有口头警告。
3.
早退
3-1.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2.
下班时间二十分钟以前提早下班者。
4.
请假
4-1. 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滞未办理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 第一次会有口头语警告, 再犯者会依照厂规处罚。
第五章 工资
1. 本规则所称工资, 依(劳动契约)
规定办理。
2. 员工工资采取先劳动后领工资,
每月发给。
3. 本厂员工之工资发放双方议定, 但公司有权提前或顺延,
但以不超过当月为准。
4. 本厂员工之工资分为下列各项:
4-1. 本薪或底薪(视学识、经历、技术、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
。
4-2.
津贴。
4-3. 职务津贴或技术津贴(依职位或职称分别给予)
。
4-4. 全勤奖: (i) 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 全月没请假会发给$30.-全勤奖(含公司规定加班时)
。
有全勤奖者, 年底有年终奖,
年终奖则按全勤奖总和。
4-5. 工作奖金:
如计件后超出标准会发给奖金。 标准则按每车位每月生产值, 若生产于$700-$1000 者,
将按工资 10%提成, 而生产值于$1000 以上者, 将按工资 15%
提成作奖励。
第六章 请假
1. 婚假: 员工本人合法报准结婚者, 并已在本厂服务三年以上者而请婚假,
本厂会支付一周有薪假期。
2. 公伤病假: 经劳资部门确认因公致伤病者, 其治疗期间而给予伤病假, 本厂会支付有薪假期, 而支付
有薪假期则为住院时医疗期。
1.
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过规定十日。
2.
住院者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医疗期。
3. 超过时效者: 可办停薪留职,
但经劳资部门特准者不在此限。
4. 丧假: 员工依本列规定, 可提出合法证明申请丧假,
可得有薪工资。
5. 父母、配偶之丧给予丧假:
祖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之丧给予丧假三日。
6. 员工请假时, 应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手续, 方可离开
工作岗位,
或限时信函报告单位主管代为起请假手续。
7. 凡在本厂己有怀孕员工: 本厂会提供 90 天产假期,
并按劳工法每月综合计算薪金给予生孕员工。
8. 凡在本厂已做多过一年的员工: 除每年法定假 10 天之外, 本厂会提供多 10 天假期给员工, 薪金照发。
9. 在加班赶货期间, 员工若须请假, 必须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去,
否则会按不同情况下处分。
第七章 饭堂、宿舍守则
1. 讲究卫生, 在厂区内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菜饭。不得在冲凉房大小便, 节约用水用电,
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