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
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 XX
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
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
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
病假
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