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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引导性原则:考核最终目的不是考核结果,而是引导员工的行为,考核过程

中要通过持续不断的沟通强化、发扬公司提倡的、与公司价值观相一致的、

对实现公司目标有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侧重性原则:考核不可能涵盖岗位的所有工作内容,考核应该选择工作的主

要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  直线考核原则:对各级员工的考核坚持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进行,间接上

级对直接上级的考核结果及评语不应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差别性原则:考核的等级之间、考核评语必须有鲜明的差别界限。

 

 
 

第三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形式与周期

 

第十四条  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

一次,年度考核每一个财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三季度的季度考核按程序进行,第四季度结束后开始年度考核,考

核程序参照季度考核。

 

第十六条  员工的季度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均按职务等级分为一般员工、三级(副)

经理、二级(副)经理三个层次的考核。

 

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员工季度绩效考核要素与年度绩效考核要素分均为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

作业绩三大项。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项目与标准与季度绩效考核基本上保持整体一致,在考核量

表的形式略有变化,考核项目及标准的描述更为具体,但考核内容的实质没

有变化要素。具体见附件《季度员工绩效考核表》、

《季度三级(副)经理绩

效考核表》、

《季度二级(副)经理绩效考核表》和《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表》

《年度三级(副)经理绩效考核表》

、《年度二级(副)经理绩效考核表》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表》中考核大项及分值不能调整,“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方

面的考核细项,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但必须至少保留原表中的

4 项,

同时所增细项必须体现该类型岗位的特质。考核细项的分值也可作相应调

整。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表》中“工作表现”

“工作能力”考核细项可每季度进行一次,

但必须在该季度开始之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后告知员工。同一部门同一

层次(员工、经理)考核标准必须统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业绩”方面考核根据每个岗位年度及每季度初制定的《年度工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