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引导性原则:考核最终目的不是考核结果,而是引导员工的行为,考核过程
中要通过持续不断的沟通强化、发扬公司提倡的、与公司价值观相一致的、
对实现公司目标有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侧重性原则:考核不可能涵盖岗位的所有工作内容,考核应该选择工作的主
要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 直线考核原则:对各级员工的考核坚持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进行,间接上
级对直接上级的考核结果及评语不应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差别性原则:考核的等级之间、考核评语必须有鲜明的差别界限。
第三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形式与周期】
第十四条 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
一次,年度考核每一个财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三季度的季度考核按程序进行,第四季度结束后开始年度考核,考
核程序参照季度考核。
第十六条 员工的季度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均按职务等级分为一般员工、三级(副)
经理、二级(副)经理三个层次的考核。
【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员工季度绩效考核要素与年度绩效考核要素分均为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
作业绩三大项。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项目与标准与季度绩效考核基本上保持整体一致,在考核量
表的形式略有变化,考核项目及标准的描述更为具体,但考核内容的实质没
有变化要素。具体见附件《季度员工绩效考核表》、
《季度三级(副)经理绩
效考核表》、
《季度二级(副)经理绩效考核表》和《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表》
、
《年度三级(副)经理绩效考核表》
、《年度二级(副)经理绩效考核表》
。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表》中考核大项及分值不能调整,“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方
面的考核细项,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但必须至少保留原表中的
4 项,
同时所增细项必须体现该类型岗位的特质。考核细项的分值也可作相应调
整。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表》中“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考核细项可每季度进行一次,
但必须在该季度开始之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后告知员工。同一部门同一
层次(员工、经理)考核标准必须统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业绩”方面考核根据每个岗位年度及每季度初制定的《年度工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