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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醫院經營策略及社區功能

95.03

評鑑基準

評分說明

參考法規

1.2

醫 院 的 整 體 性 發 展 計

1.2.1

明 確 瞭 解 在 服 務 區 域
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

3 1.2.1.1 建置持續評估服務區域

民眾醫療保健需求的機
制,定期蒐集分析服務
區域醫療、福利等客觀
資料,掌握服務區域民
眾的需求

C:為進行定期性之醫院服務區域醫療、福利等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作業,符

合下列要求之一者:

1.明確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上述資料之蒐集分析作業,並定期評估服務區

域民眾醫療保健需求、可利用之資源及草擬運用策略,且有明確評估機制
及報告。

2.定期且有目的地蒐集服務區域之醫療、福利相關紀錄資料(例如:醫療區

內人口分布,醫院、診所等相關設施分布,急診病人的輸送狀況,疾病別
病人分佈、高齡化的百分率等)。

B:符合 C 項兩項要求,能依據服務區域需求,研擬策略與計畫者。
A:符合 B 項,且執行成效良好者。

4 1.2.1.2 明訂醫院在服務區域的

角色及功能

C:依據服務區域民眾醫療保健需求與期待,明確陳述該院的角色及功能。
B:符合 C 項,且

1.適當利用收集之資料進行分析,並依據分析結果訂定醫院角色及功能。
2.分析過程中有各部門人員參與,且有紀錄可查。
3.所訂定角色與功能應符合分析結果。

A:符合 B 項,且醫院在服務區域醫療上應實現的角色及功能可在宣傳雜誌

(院刊)上或電腦首頁或醫院年報上閱悉,並應在組織內外表明該醫院之
角色及功能。

1.2.2

依 據 醫 院 宗 旨 訂 定 醫
院經營計畫

5 1.2.2.1 依醫院宗旨訂定階段性

整體發展計畫

C:已訂定階段性整體發展計畫,且依據醫院宗旨訂定。
B:符合 C 項,且能呈現單一年度之工作計畫。
A:符合 B 項,且具有詳細完整的編訂辦法及過程。
[註]

階段性整體發展計畫係指 3 年以上的計畫,並應有分年目標。

6 1.2.2.2 藉由組織規劃擬訂階段

性整體發展計畫

C:

1.應由醫院院長或高階主管主持階段性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並指定專責

人員或單位負責各部門計畫之研擬。

2.整合院內相關單位及專家之意見,再經院務會議、董事會核定階段性整體

目標發展計畫,並應有紀錄可查。

第一章-2